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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机关设置现状

我国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事务选择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区划的不同,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同商主体的登记,由不同的设置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的登记机构主管。如,在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部,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工作分别由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管理。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也分别设置相应的企业登记注册处(科/股)、私营个体经济监管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进行登记管理。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内资企业的登记由设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门的企业注册局/处/科/股负责办理。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由下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理总局下设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工作指i真,并不具体负责其登记注册,而与其相对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私营企业监督管理处、科和股负责个体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

我国现行的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管理体制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公共服务意识淡薄。

首先,从机构设置来看,各级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机关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作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职能部门,同时要接受纵向和横向重领导和管理,失去其对外的独立性,被贴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标签。在登记机关系统内,按商主体的不同身份,从上到下多层级切块分割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事务,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以地域为标准来确定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管辖,并且人为地导致了登记管辖和登记申请、查询的混乱,对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统一性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从职能上看,我国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机构长期主要有三个方面职能:其一,注册登记,包括名称核准登记、内资企业登记和外资企业登记;其二,事后监督管理,即通过年检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三,统计分析,对企业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及对企业档案进行管理O (IJ单从表面上看,我国的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机构并没有承担太多的监管职能,但从其总体职能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是我国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者,对违法的商主体,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查处。其很容易将设置于其下的登记机的登记工作视为政府经济监管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从而使登记工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监管职能。而且,在登记机关内,负责登记工作专业人员比例低,很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承担的仅仅是行政机构的事性工作。在这种背景下,登记机构在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中容易强化权力意识,,淡化公共服务意识,从而体现出其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