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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百分之五十一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规定,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也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五。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第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