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企业在厂区內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摹指姥提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欺称不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杉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休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都矢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丁增值税悦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摹指姥提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欺称不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杉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休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都矢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丁增值税悦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