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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法主要体现为程序法

成都公司注册法规范的对是注册关系,而注册关系是以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注册机关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将注册事项记载于注册簿上并予以公示形成的,虽然其中有关于注册事项、注册责任的规定,但绝大部分内容属于程序性的。如我国《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共89条,其属于程序性的规定约占三分之二。再如日本《商业注册法》共120个条文,直接列入第三章“注册手续”的达100个条文,总条文数的90%o韩国《商业注册处理规则》共109个条文,其中第二章“关于注册的程序”达74条,约占总条文数的70%。另外,再从成都公司注册的目的来看,当事人申请注册成都公司并不是与注册机关进行实体上的交易,而是通过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达到设立公司、消灭公司或变更注册事项的目的,当事人并能从完成程序的过程中获取实体上的收益,只是在完成程序后能取得法律规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因此,成都代理公司注册法主要体现司注册法的程序法性质与诉讼法、仲裁法等法程序法还是有区别的。诉讼法是在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由享有司法权的机关裁决是非并解决纠纷的程序,而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法属于民商事法中确定民商事实体权利的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