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申请的具体期限是否应当统一
关于前一个问题,大同而小异,即对于法律规定须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登记的,除较为特殊的一般情况下,由法律统一规定一个申请期限。理由主要是:(1)虽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包括不同事项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具体内容及准备申请登记的繁杂程度不完全相同,但在登记申请期限的意义上,实质区别不大,法律可以忽视其区别而求统一;(2)登记申请期限的统一有助于方便立法和方便公司登记实践的操作。反之,法律因登记种类、登记事项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申请期限,不仅立法显得繁琐,而且也不便于当事人了解,不便于公司登记实践的操作。关于后一个问题,则很准确切回答。因为,公司登记申请的期限并不是一个可以直观测量的事物,只能是一个经验性的相对判断,很难说30天的期限就合适,而15天的期限就不合适。基于此,我们不能简单判定国有关立法的优劣、是非。但在学理上,还是可以确定一个基本原则的。笔者以为,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是“两个兼顾”:既顾及当事人准备申请文件的合理时间需要,也要顾及登记的效率要求。时间太短,当事人难以充分准备申请文件,这是不合理的;时间太长,则不利于公司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更新,且有损公司登记程序的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公司登记实践看,参照他国的立法规定,笔者在此提出公司登记申请的一般期限以15天至30天的范围为宜,各国可以根据情况在此期限内选择一个具体时间界限作出规定。 成都市盛世领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成都注册公司老字号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十多年专业代理成都公司注册,提供注册成都公司、外资公司注册、内资企业注册、成都自贸区注册公司、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医疗器械公司、注册食品公司、个体工商户注册、成都注册公司查询、成都工商疑难查名、快速注册成都公司及成都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累计代理注册各类公司企业5万余家。提供的成都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规范透明,成都注册公司费用公道。同时保障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全力响应国家号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程服务,特殊行业出照快,免费提供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