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逐步走向“个性化”
“个税改革”无疑是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今年的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为“十三五”期间的个税改革指明了方向。
楼继伟表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时间,曾经讨论多年的“调整个税起征点”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之声所湮没,正如楼继伟所说,“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
虽然具体的个税改革措施尚未落地,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意味着将现行的11项分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将工资、劳动报酬等经常性劳动所得归并确定为综合所得;利息等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建立起“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税制度,也就是在基本所得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等在内的专项扣除。
如此一来,在综合所得收入相等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家庭背负着教育、住房以及医疗等负担的个人,就可以因此而缴纳更低的个税。
实际上,个税改革的初衷在于实现社会公平,让缴纳个税走向更为科学合理的道路上来。一直以来,“高收入者多缴,低收入者少缴”都被奉为个税缴纳的标准,但是,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由于教育、医疗以及住房等成本的不断加大,家庭生活水平的高低已经不能完全靠工资收入来决定。
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居民的收入结构也已经发生变化,从之前的以工资、劳动报酬所得为主,逐渐发展为资产性收入在收入结构中的占比有所提升。由此看来,仅靠单纯的以工资为标准调整纳税起征点已经是不合时宜了。
因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调整个税起征点”或许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科学合理调整收入差距的要求,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方式,既对不同综合所得纳税人按累进税率相同缴税,又对不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按累进税率不同征税,真正实现了“多得多收,少得少收”的原则。
援引一些业内人士的观点,单纯提高工薪所得起征点意味着“一刀切”,而为了真正发挥个税改革缩小贫富差距,个税改革必须“改税制”,以实现“个性化”的缴税新政策。
诚然,由于个税改革涵盖的范围广以及其复杂性,个税改革从“一刀切”走向“个性化”还需走过一段艰难的改革过程,因此,在完善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提升监管的能力,注意规避在“个性化”的缴税制度中容易出现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