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含义
“公信力”一词由日本学者在介绍德国物权制度时首先使用。在物权登记中,作为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具有权利外观的性质,但是这种权利舜观并非一定是真实权利;在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中,登记机对商主体相关信息的登记主要表现为事项外观,司样的,这种外观也并非与该事项的真实状况相符。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所表现出的权利和身份为应当推定为真实的权利和身份,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即使登记错误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和身份真实性的表述O(1)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是指登记事项一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便推定其为真实、合法、有效,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事项的信赖而与登记申请人发生的交易,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登记公示的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即登记存在瑕疵。换言之,对因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与登记的商主体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将登记事项视真实有效,使登记公示的形式与实质相分离,并产生独立的效力,即登记事项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信赖该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仍应按登记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所蕴含的法律原理在于:只要有登记事项存在,法律便拟制与该登记事项相对应的法律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如果从社会整体效果及意义方面考量,便会发现,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了登记与公众间既存的法律信用关系,保护了社会整体交易安全,这也是公信力制度的目的所在。此外,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节约商事信息成本的功能。信息能力与市场主体在市场生活中的成功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精明的商人总可以及时获取可靠的市场信息,并且加以准确地分析处理,因而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信息成本指为信息的制造、接受、传递、储存等出的成本。商事信息通过登记簿来传递,其成本包括了登记机关运作之行政成本、登记簿的维持成本、登记簿载体的成本、查阅登记簿的成本等。这些成本的支出,可为无数的商事交易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以免大量信息成本的支出,减少了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公信力制度下,即使客观事实的表征方式所传递的相关商业信息错误,交易相对人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这样的安排可做实商业信息传递渠道,为更多的商事交易提供一个稳固的支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