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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册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

成都注册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公司注册及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二)股东会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釜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国有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三)签订公司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公司进行财产分割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的,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在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定之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依照法律规定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B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六(六)验证注册资本
(七)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望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规定,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刍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