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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商事登记功能的转变

20世纪商事登记功能的转变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各种矛盾的激化,市场自身调节在一些领域出现失灵现象,这就要求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社会,从而带来国家与其行政的现实性与积极性的作用。在商事登记方面,准则主义仍可能引发公司滥设及利于公司诈欺等弊端,此时国家有必对公司进行适当地管理。世界各国或地区又采用了严格准则设立主’,即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能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公司登记制度成为国家为鼓励市场主体自由发展而提供的一项商事信收集与公示的公共服务。通过该制度,国家将公司的信息集中起来,将其向社会公众公示,公众凭登记事项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此出是否交易的判断,从而避免欺诈,实现交易安全。“公司登记者,公司将应行公示之事项,向其主管机关登记,以便公众阅览抄录也。盖公司为法人,其是否存在,组织如何,为保护社会交易之安全,自应登以之公示于一般人,使其知悉。”随着准则主义在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普遍采用,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也随之由经济管理向信息公示移。“社会公众享有要求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经过他们收集和整理的信息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要求商事登记机关收集和整理这些信息,就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是为了在社会公众要求时对他们提供。为了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享有此种权利并因此获得要求的信息……可以说,这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法律制度的价值也正在于满足这种需要。也正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商事登记有必要纳入国家控制之内,逐步被纳入成文法,形成现在的商事登记制度。在考察商事登记功能的历史中,我们发现,早期商事登记制度是为了商人自身的需要而在商人组织内部自发产生,其目的是为了区分商人与非商人,即通过商事登记赋予市场主体以商人资格。当时的商事登记纯粹是为了保护商人——商人团体名簿中登记人的整体利益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安全问题开始出现。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商事登记逐渐具有了公示功能,从此时起,商事登记不再仅限于保护登记者本身,及实现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和控制,平衡登记者与交易相人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商事登记的重要功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