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你必须了解的九大规定
第一、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业务
单用途卡,销售方和售卡方非统一纳税人的,售卡方给销售方结算销售款时,销售方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售卡方,并在备注栏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当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在备注栏目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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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当中标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份)、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第51号
第三、国家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保险企业替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在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在备注栏上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第45号
第四、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现行行政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代开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的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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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筑服务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该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第六、不动产销售业务
不动产销售,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和房屋产权证书的号码(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七、不动产出租业务
不动产出租,纳税人在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八、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该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果内容比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9号
第九、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事项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恩给你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第70号
以上就是对发票备注九条规定的介绍,发票在税务中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进行发票处理的时候要谨慎对待,不要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过关于发票相关的信息,可以登陆我们盛世领航的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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