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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之解禁登记外名称的使用

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对公司名称实行“一公司一名称”的原则,禁止公司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应该说,这一作法有利于保证市场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但是,也要看到,过于严格的禁止,有时会妨碍公司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在异地业务的开展,因为公司登记的名称有可能与异地的公司名称近似(在我国现行登记体制下,这种现象是可能出现的)而受到当地的抵制甚至禁止。而且,有时社会公众由于某种特别原因对某公司形成一些习惯性称呼,这些称呼也可能演变为知名的商号,如果完全禁止该公司对其习惯称呼的使用,显然不妥。在英美等国家,除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外,还允许公司使用其他名称。如美国公司的名称有正式名称、虚拟名称、保留名称和注册名称。在英国,公除了可以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外,还可以选用营业名称。为此,应当允许公司在登记注册的名称之外,有条件地使用其他名称。
所谓解禁的“条件”,借鉴英美的做法,主要是两个方面:是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作为公司名称的,不得用作名称;二是说明义务。使用登记外名称的公司必须向原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使用其他公司名称的说明,并由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亦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