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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的其他登记的免责效力

在设立登记之外,其他登记是指公司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主旨是在法律上消灭已登记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变更登记的主旨是公示已登记的公司事项的变更情况。从一定更登记也有某种确权的效力。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使得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够获得合法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公司称的变更登记,使公司获得新名称的专用权等。但是,一方面,通过变更登记而获得的这些权利并非全新的权利,而只是原有权利的改变和继续,另一方面,相较于设立登记而言,确权性并非其主要目的和特征,综合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在一般效之外,其共有的特殊效力主要是免责效力。

公司注销登记的免责效力表现为,公司一经注销登记,则公司既丧失法人资格,亦同时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注销登记之后,如果有人仍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行为,其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原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注销记是公司及其股东对抗之后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合法理由和有效证。对于注销登记的免责效力,虽然各国立法未见明示规定,应当是注销登记的当然逻辑全结果。
公司变更登记的免责效力可以分为公司的免责效力和股东或定代表人的免责效力两个方面。就公司而言,一经对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则第三人之后以原登记事项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公司不负责任。就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言,一经变更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则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对之后公司的行为不负股东无论是对公司的免责放力还是对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免责效力,都是成都公司注册的公信力、对抗力等一般效力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