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哪些名称不能使用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不得含有(国家,政府机构组织类名称)等字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国务院批准成都公司注册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申请企业需提供中文简体汉字作为名称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同行同业,同地区,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八、要求暂停在企业名称中核准使用“投资理财”“融资理财”“理财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融资信息咨询”“投资担保”“资产担保”“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暂停在企业经营范围内核准使用“投(融)资信息咨询服务”“理财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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