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网站建设 成都企业服务
服务区域:
天府新区 东部新区 成都高新区 锦江区 青羊区 金牛区 武侯区 成华区 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 新都区 温江区 双流区 郫都区 新津区 简阳市 都江堰市 彭州市 邛崃市 崇州市 金堂县 大邑县 蒲江县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具有哪些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部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要哪些条件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几点。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您在注册公司及其它投资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成都市盛世领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热线电话:13348882100。上万家的企业服务经验,致力于解决注册公司各种疑难杂症,值得您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