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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常见问题

1、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2、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如果是,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注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能否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不能。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分公司需开展某经营项目,而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却无此项目,该如何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答:首先,需要明确: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应在所属总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分公司该项经营范围登记;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项目为前置许可项目,分公司应先办理前置许可手续,总公司凭该分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经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该分公司申请该项经营范围登记。

5、企业申请改制登记,其相关行业许可证在改制时是否仍然适用?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6、企业登记时应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8、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之一吗?

答:不一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10、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11、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上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是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在做工商登记后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13、公司董事、监事人数有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有何规定?

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14、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收费吗?

答:不收费。

15、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7、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8、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3)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也可单独设立,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0、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增设/注销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主管单部门(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