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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册机选择法院主管模式的弊端

法院主管模式存在其相应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各级法院目前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再将成都公司注册甚至其他商事登记都交给法院主管,则法院将不堪重负,法院很难旺,特别是在坚持实质审到下,很难要求法院保证实查的质量。不否可能影响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的质量。在德国商事这是要将商事登记主管权移交给商行会的重要理由之飞院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担负着裁决是非、处理纠纷的定纷止争的重任。如果由法院主管成都公司注册,假若登记申请人或第三人对成都公司注册存在异议,则尚需法院裁决是非。如提,就可能形成悖论:法院自己裁决自己的是非。这是不符合司法权独立和公正、客观原则的。第三,院作为成都公司注册主管机关,如果其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登记不实,则法院及其登记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又存在两个问题:3法院追究法院的责任是困难的;另一个是即使追究了登记法院的责任,势必影响法院的权威性,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这是得不偿失的。第四,虽然我们一再强调成都代理注册公司的公共服务功能,但客观地说,注册成都公司难免要负载登记管理的功能,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这一功能的体现和实,法院显然不及行政机关。第五,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国家机关。将成都代理公司注册主管权转交法院,也不能解决“苗条国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