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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

外资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时签订的住房合同的最低起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证明: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5.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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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7.属于公共管理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8.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果产权属于乡镇政府,可以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果产权属于农民或村委会所有,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2)公司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除提交上述之一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为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为正在申请开业的企业;转租的,应当提交转租协议(出租人为原承租人)和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同意转租证明或者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母公司免费提供给子公司的,应当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免费使用证明;3。房屋产权归股东所有,股东免费提供给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股东出具的免费使用证明。(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房屋(含二楼)为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下列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处理:1。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已办理“住房改革不”手续,或者产权属于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有关部门批准为营业用房。属于二楼以上房屋的,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属于一楼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同意或者“不属于破墙开店”的意见办理登记;2.房屋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无论房屋性质还是房屋水平,都不再经规划部门批准;3.原厂房内的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批准;4.酒店主楼一楼作为营业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批准,但裙房仍需批准。经济适用房屋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四)如果房屋的“产权证明”所有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以下文件:1。产权证明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产权证明”的,应提供“产权证明”3.如果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改门牌号,只需提供地名办公室的证明。4.如果门牌号尚未确定实际营业地址,申请人应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