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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怎么申请移出黑名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一)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的

办理流程: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报补报;

2、完成年报补报后,办理移出异常名录手续。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的

注意:如因投诉举报检查后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需处理完投诉后再办理移异手续。

(一)还在原住所经营的:先去属地监管所开具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

(二)变更至新住所的:

1、到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办理住所变更;

2、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到新住所的辖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开具实地核查记录表;

3、实地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


因为公示信息不及时或有隐瞒,对应的解决方法是可以公示相关信息,更正公示信息后申请移出。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会受到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