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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材料和程序

  (1) 定义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提交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3) 业务流程图

  (4) 业务流程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通过信息系统核实该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税务机关核发;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体工商户,免交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机关的数据实时传送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以税务机关传递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数据作为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没有主管税务机关资料的,视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主管税务机关。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驳回通知书。

  (3) 审核通过的,印发批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印发批准通知书。

  (5)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将注销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必传递注销信息。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完税手续时,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完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当同时向对方税务机关传递完税申报信息。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办理结税手续,限期办理。完税后,一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部门的完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出具完税证明国税和地税的清缴结果,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对未在税务机关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机关推送的相关表格信息,确认在核心税务征管系统中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税务清关事宜。

  (2)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后,核心税收征管系统记录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纳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实时推送税务机关,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将注销信息实时返回核心征管系统,纳税人的工商业被注销的记录。

  (3) 完税证明签发30日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的,将个体工商企业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4)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仍应当按照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