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企业法人登记体制
成都公司注册企业法人登记体制
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成都注册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有:
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一般企业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即必须有符合法律规蔑噬:)(:鸞数额;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住所;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注册成都公司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这是企业法人的最本质特征,是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相区别的关键。
3)属于经济实体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企业法人在我国的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一般可按以下标准分类:
第一种标准,《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
第二种标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
第三种标准,以《公司法》为标准的分类: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一般按上述第三种分类进行运作,亦即下面所称的企业法人登记主要指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
企业法人的登记体制与公司登记的体制基本相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登记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1)登记主管机关。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管理局(但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换句话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登记管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法人,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1)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一般企业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即必须有符合法律规蔑噬:)(:鸞数额;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住所;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注册成都公司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这是企业法人的最本质特征,是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相区别的关键。
3)属于经济实体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企业法人在我国的存在形式是多样化的,一般可按以下标准分类:
第一种标准,《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
第二种标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
第三种标准,以《公司法》为标准的分类: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一般按上述第三种分类进行运作,亦即下面所称的企业法人登记主要指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
企业法人的登记体制与公司登记的体制基本相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登记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1)登记主管机关。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管理局(但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换句话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登记管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法人,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