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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的内容分析

关于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多有规定:如,《日本商法典》第1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登记不实事项者,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1)《韩国商法》第3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进行不符事实的事项的登记者,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1)我国澳门地区《商业登记法典》第8条则也规定:“登记一经确定,即推定所登记之法律状况完全按登记中对该法律状况所作之规定存在。”从理论与立法表达来看,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效力的内容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推定效力
登记的公信力意味着每个人都应相信登记记载的正确性,或者说,社会公众对登记给予信赖;经过登记,对社会公众产生真实性推定效力,即登记机关依法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效力。“所有在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簿中登记的事项都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2)由于不涉及登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故“真实性推定”不会危及财产静的安全,而其是维护登记机关自身权威的需要,纵使事实证明登记事项与客观真实不相一致,登记机关也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而只能经过法定程序来完成,在登记事项被变更或撤销之前,其真实性推定始终存在。
(二)善意保护效力
指通过登记公示的事项,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法律也对因信赖该登记而与登记主体进行商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极为重要,登记公信力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经过充分衡量登记主体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后,牺牲登记主体的利益,而使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依登记事项从事交易等商事行为,以保护善意信赖者的利益。当登记事项出现不真实甚至虚假的情况下,若认定不真实的登记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来讲风险巨大。基于这种考虑,法律规定即使登记内容与真实不符,对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其结果为:其一,保护了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其二,使造成不实登记的登记机关或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可治愈登记错误,打破与登记事项相关的事实状态。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将公信力表述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更为恰当。